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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瑶与徐长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李某与徐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2001)新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0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