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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湘友贸易公司、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陕西湘友贸易公司,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第*号。负责人车朝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自强,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湘友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新街34号。法定代表人向晓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16号。法定代表人魏继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毅,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办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湘友贸易公司、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于200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经营场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