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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永建与XXX、刘凤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建,XXX,刘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化工厂下岗工人。被执行人XXX,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凤云,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系XXX之妻。陈永建与XXX、刘凤云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西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永建于200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X、刘凤云暂无能力给付,其房产亦被抵押贷款,权利人陈永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致使其48005元(包括一、二审诉讼费、执行费)的债权无法受偿,其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