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东莞裕华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裕华化工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裕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法定代表人黄绍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勇,男,西安市太华路建材市场中区北排5号经营户。申请执行人东莞裕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新经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