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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2-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高祝根、何冬玉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祝根,绰号高老三,农民。2001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冬玉,又名何东玉,绰号何二娃,农民。2001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彬,绰号黄二娃。1998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祝根、何冬玉、黄彬犯抢劫罪,���200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祝根、何冬玉、黄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26日夜22时许,被告人高祝根、何冬玉、黄彬经预谋,携带自制钢刀一把,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里泽集镇里泽大道134号强强服饰店处,骗开店主徐某卧室门后冲入室内及已打烊的服饰店中(卧室与店堂相连),强行劫得徐某西门子3508手机1只、各类衣物22件(条)以及现金460余元,合计总价值1890余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笔录、估价鉴定书、作案工具等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6日夜22时许,被告人高祝根、何冬玉、黄彬经预谋,携带自制钢刀一把,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里泽集镇里泽大道134号强强服饰店处,骗开店主徐某卧室门后冲入室内及已打烊的服饰店中(卧室与店堂相连),采用衣服蒙头、持刀威逼、毛巾堵嘴、床单捆手脚等手段,强行劫得徐某西门子3508手机1只、各类衣物22件(条)以及现金460余元,合计总价值189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被抢的手机、衣物及部分现金,并已发还被害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被抢劫的过程和被抢的财物以及其生活在所开的店中(卧室与店相连);何锡如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其租房发现的可疑衣服及手机系其儿子何东玉抢来的,其衣服口袋中的手机卡是其儿子藏在其衣服���的;现场堪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在现场提取了电视信号线一根、撕成条状的被单、窗帘数条、指纹一枚,以及在现场可看到煤气灶、瓶及桌子等生活用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黄彬处扣押现金256元,在何锡如处扣押SIM手机卡1张,在何东玉处扣押各类衣物22件(条)、黑色西门子3508手机一部、自制刀一把,发还徐某扣押的被抢衣物22件、西门子3508手机、SIM卡;估价鉴定,证实了被抢的衣服、手机价值为1435元;当庭出示作案工具自制钢刀一把、电视信号线一根、撕成条状的被单、窗帘数条,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三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证据间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另公诉人当庭还举证了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证实被告人黄彬于98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99年4月解教。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祝根、何冬玉、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案发后坦白交代较好,可酌轻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祝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冬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自制钢刀一把、电视信号线一根、撕成条状的被单、窗帘数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虹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