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2-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经销分公司与被告苏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特约经销分公司,苏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号原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特约经销分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6号。负责人刘玉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女,经销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苏卫国,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经销分公司与被告苏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销分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机械特约经销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机械特约经销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