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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2-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经销分公司与被告苏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特约经销分公司,苏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号原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特约经销分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6号。负责人刘玉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女,经销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苏卫国,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经销分公司与被告苏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销分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机械特约经销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工程机械特约经销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