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2-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与被告陕西三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陕西三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56号。法定代表人金健康,该销售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候琰,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三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与被告陕西三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撤回起诉。诉讼费1387.50元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艳二00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