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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2-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邢振宪与被告XX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宪,XX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邢振宪,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XX达,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邢振宪与被告XX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振宪、被告XX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振宪诉称,1997年3月,其经人介绍给XX达等60户扩建框架结构住房,每户均摊工程款5122元,被告已交付工程款4000元,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已协商解决,故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22元。被告XX达辩称,其与原告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亦不存在经济纠纷,且住房扩建工程有质量问题,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XX达居住在本市火炬路X号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1997年3月,该住宅楼包括被告XX达在内的60位住户商议,每户扩建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架结构住房,均摊工程款5122元,并推选了住户代表,经王静安、李义、高福海等人介绍,将该住房扩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被告向原告预付了4000元工程款。1997年年底工程完工,被告开始居住使用。1998年工程保修期间,被告书面向原告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后双方经协商,原告将被告住房的涂料层全部铲除,并重新粉刷一遍,被告于1999年5月22日书面表示认可,原告索要剩余工程款1122元,被告仍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予以拒绝,致原告于2002年元月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称住房扩建工程有质量问题,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陶小玉的证明、被告书面意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付出劳动,被告亦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下余工程款,与法相悖,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1122元之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住房扩建工程有质量问题,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达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邢振宪工程款人民币1122元。诉讼费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双叶代理审判员  刘 劲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