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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建民与西安馨雨幼儿园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民,西安馨雨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民,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三十八中学教师。被执行人西安馨雨幼儿园,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汉城乡派出所对面。本院在执行原告徐建民与被告西安馨雨幼儿园借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馨雨幼儿园与西安舒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娟娟,且李娟娟将借款用于西安舒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西安舒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〇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