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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筑路机械厂与被告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公路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西安筑路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厂长。委托代理人韩小宏,男,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西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酒泉市雄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处长。本院受理西安筑路机械厂与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公路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公路工程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履约争议,双方协商或由西安市合同仲裁部门裁决”,故提出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该纠纷应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公路工程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