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2-04-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崇周与被告杨春发、邓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崇周,杨春发,胡觉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邓崇周,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步凡,女,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昆,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杨春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成,西安市未央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觉先,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邓崇周与被告杨春发、邓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崇周的委托代理人步凡、叶昆,被告杨春发及委托代理人张军成,被告胡觉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崇周诉称,两被告向其借款131321元,已偿还77000元,下欠54321元未还,现要求二人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春发、胡觉先辩称,原告所诉债务系1998年发生的,2000年12月9日在原告要求下杨春发又出具了131321元的欠条,目前我们只欠原告4321元,只同意偿还4321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春发、胡觉先系夫妻,2000年12月9日被告杨春发向原告邓崇周借款131321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两被告累计还款77000元,下欠54321元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春发向原告借款13121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此后被告夫妇共同偿还了部分借款,此笔债务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追索本息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只欠4321元本金之说,举证不力,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杨春发、胡觉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崇周借款本金54321元。2、被告杨春发、胡觉先自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邓崇周的借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01年5月1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227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00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