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2-04-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小红与被告吴随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贾某某,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被告不给其与孩子办户口,且不履行家庭义务,要求离婚。被告吴某某辩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1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一男孩吴某,已成年。1990年9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吴某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均应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