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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2-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夏维坤与赵学余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维坤;赵学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阿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夏维坤,男。 委托代理人李正伟,男,敦煌市三危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者。 被告赵学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坤与被告赵学余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于200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维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元,其它诉讼费1150元,合计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夏维坤负担。 审 判 员  康 秀 琴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哈 再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