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2-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华与被告陈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宋某某,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保安服务公司职工。被告陈某,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02)新民初字第746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西安西沈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西码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府学巷1号,属你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附:案件相关材料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