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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梦琪床上用品厂与于冬年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261号权利人西安梦琪床上用品厂申请执行于冬年货款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的(2002)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梦琪床上用品厂于200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冬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西安梦琪床上用品厂要求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督字第16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