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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绍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2-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再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绍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再成,农民,(均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建南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15日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2)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再成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信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再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再成于1995年4月至同年5月1日,伙同傅吉成、熊宗华等人,先后在绍兴县柯桥镇一建筑工地窃取钢扣件280余只、舒绍纺织厂的涤纶丝180余公斤、津绍纺织厂的涤纶低弹丝300余公斤、浙江文德纺织有限公司的涤纶低弹丝900余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41,000余元,数额巨大,犯有盗窃罪,并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判处。被告人李再成对被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1995年4月初的一晚12时许,被告人李再成伙同傅吉成、熊宗华(均已判刑)、黄斌、王邦飞、黄中华、黄三毛、王荣根(均另案处理)等人,乘船至104国道绍兴县柯桥镇一建筑工地,窃得钢扣件280余只,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本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当时的价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节事实,并有傅吉成、熊宗华的供述在卷;被告人李再成供认不讳。2、1995年4月9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再成伙同傅吉成、熊宗华、黄斌、王邦飞、黄中华等人,窜至绍兴县舒绍纺织厂,用断丝钳剪断窗铁栅后,由傅吉成、熊宗华、王邦飞爬入该厂纤经车间,窃得天津产100D涤纶低弹丝18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由事前通谋的钟糯新收买。本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实予以证明:钟条珍证实该厂财物被窃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当时的价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节事实,并有傅吉成、熊宗华、钟糯新的供述在卷;被告人李再成供认不讳。3、1995年4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再成伙同傅吉成、黄斌、王邦飞、黄中华、黄三毛等人,窜至绍兴县津绍纺织厂,采用翻围墙、剪断窗铁栅的手段进入该厂网络车间,窃得厦门产75D涤纶低弹丝3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8,700余元,由事前通谋的钟糯新收买。本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失窃报告和张祖培证实财物被窃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当时的价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节事实,并有傅吉成、钟糯新的供述在卷;被告人李再成供认不讳。4、1995年5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再成伙同傅吉成、黄斌、王邦飞、黄中华、黄三毛等人,窜至位于绍兴县柯桥镇的浙江文德纺织有限公司,卸下窗玻璃后进入该公司纺织车间,窃得福建产100D涤纶低弹丝9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5,900余元,由事前通谋的钟糯新收买。本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萧来富证实财物被窃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当时的价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节事实,并有傅吉成、钟糯新的供述在卷;被告人李再成供认不讳。综上,被告人李再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4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再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显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再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芷江审 判 员  刁学伟代理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