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2-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9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付12号。法定代表人徐峰,经理。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路北段46号。法定代表人周进华,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9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96.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韩志立审判员 王长安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