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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2-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告陈玮娜与被告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子弟中学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玮娜,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子弟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陈玮娜,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捷,男,健康导报社记者。委托代理人李新波,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子弟中学(以下简称华山中学),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康乐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高愿,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健,男,该学校教师。委托代理人张生科,男,该学校党支部书记。原告陈玮娜与被告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子弟中学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玮娜之法定代理人陈捷、委托代理人李新波,被告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子弟中学之委托代理人张健、张生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玮娜诉称,2001年报中学时,被告却要求第一志愿必须报华山中学,经报纸披露后,才允许填报了西安中学,2001年中考结束后,自己分数超过了西安中学的录取线,但录取新生中却没有原告的名字,经多次往返了解,才得知原告所填写报考志愿卡上学校代码及涂点一栏中,涂点被擦掉,导致该志愿表上第一志愿为空白,且在招生办的电脑反馈表上,未经原告确认,致原告作为西安中学的扩招生进入西安中学学习,比正式录取生多交9000元的费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西安中学计划外招生录取费9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元、交通费1440元,共计11640元。被告华山中学辩称,根据文件规定,原告只能报本系统的重点中学,但学校还是同意了原告报西安中学,学校并未将其报考表上涂点涂掉,反馈表上并不需学生本人确认,西安中学的收取费用亦是不合理的,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华山中学学生,2001年6月原告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后,在被告处填写了西安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招生报考志愿卡,学校名称一栏填写了西安中学及该校代码。被告学校考务员将其志愿卡送西安市新城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后即输入电脑,并打出了对照表,对照表上原告重点中学一栏为空白,被告考务员在对照表上签了字,中考结束后,原告分数超过了西安中学的录取线,但未被西安中学录取,西安中学扩招时,录取了原告,并收取了原告9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将其志愿卡上涂点一栏擦掉,在反馈的对照表上又未经自己签字确认,导致西安中学第一批未录取,造成损失,诉来本院。西安市新城区招生委员会认为学生志愿卡输入电脑,对照表出来后,由学校的考务员签字方为有效。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高中升学考试后,在被告处填写了志愿卡,但在新城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打出的对照表显示原告重点中学一栏为空白,原告称其志愿卡上涂点一栏被擦掉系被告所为,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认定,要求被告赔偿西安中学多收取的费用及代理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640元之诉。诉讼费46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双叶代理审判员  刘 劲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