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02-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小贤与被告魏彦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谷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江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11月与被告协议离婚,但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现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1999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亦未购置财产。2000年10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01年11月6日,原、被告同意协议离婚,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表示同意协议离婚,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