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0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省榆林地区外贸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陕西省榆林地区外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395号。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地区外贸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建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新经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其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座落于榆林市西沙建安路2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20798号,面积966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分别为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进行了查封并公开拍卖,现上列房地产已由竞买人艾宝妮买受并足额交纳了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本院对榆林市西沙建安路2号房地产权的冻结。2、榆林市西沙建安路2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XXXXX号及地面建筑物产权(产权证号为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X号)归买受人艾宝妮所有。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