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02-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健诉被告白军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745号原告陈健,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傅晓松,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军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第四军医大学老干住房筹建处司机。委托代理人王政,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刚,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白军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白军华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伤害行为发生地在本市东关南街,被告白军华住所地在本市建国路十道巷XX号院,两者均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侵权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军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华审 判 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