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2-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欧忠炎与被告陕西省开源证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欧忠炎,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摆卫军,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员。委托代理人欧怀榕,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省开源证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四府街11号。法定代表人高登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龙,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晓,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忠炎与被告陕西省开源证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忠炎于200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忠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忠炎撤回起诉。诉讼费575元由原告欧忠炎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