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02-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万寿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昝安胜,董事长。被告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铺。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原告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财产10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原告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或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