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经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轩杰与被告西安人民大厦大唐美食娱乐城、西安人民大厦、被告邹建雄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轩杰,西安人民大厦大唐美食娱乐城,西安人民大厦,邹建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新经重字第18号原告杜轩杰,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佩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人民大厦大唐美食娱乐城,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人民大厦,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席大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建雄,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原告杜轩杰与被告西安人民大厦大唐美食娱乐城(以下简称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西安人民大厦、被告邹建雄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以(2000)新经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处理后,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不服上诉后,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西经一终字第39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轩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佩雯,被告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被告西安人民大厦委托代理人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建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轩杰诉称,自1994年起向被告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供应各种蔬菜等,经结算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拖欠其货款83406元,出具有欠条,另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另欠郑中群13597元,亦转给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给付其欠款97003元,因该娱乐城已歇业,要求其上级人民大厦在投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被告西安人民大厦共同辩称,该美食娱乐城名为全民企业,实为邹建雄个人投资开办,其债权债务应由邹建雄个人承担。被告邹建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起原告杜轩杰开始向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供蔬菜,至1999年9月30日,双方结算,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向原告杜轩杰出具欠条,承认上述欠款83406元,加盖有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另该娱乐城工作人员郑中群,因向其他个体户归还大唐娱乐城欠款,借杜轩杰13000元,其将已收回欠条9页交于杜轩杰合计13597元。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于1994年5月20日由西安人民大厦申请开办,全民性质,注册资金48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1992年8月13日,西安人民大厦与邹建雄以广州越秀区恒业百货商场名义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广州越秀区恒业百货商场投资,自负盈亏,每年固定向西安人民大厦交纳管理费26万元。1996年3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恒业商场已投资420万元,将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注册资金由480万元变更为450万元,并注明出资人为邹建雄个人,大唐美食娱乐城由邹建雄个人经营。该合作经营合同届满后,邹建雄将美食城全部财产无偿移交给西安人民大厦。因邹建雄拖欠西安人民大厦各种费用12万元,西安人民大厦将邹建雄起诉,经本院(2000)新经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为租赁关系,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债权债务由邹建雄个人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西安人民大厦与邹建雄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因西安人民大厦仅提供场地,不参与经营活动,收取固定利润,双方属名为联营实为租赁,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由邹建雄个人投资,自己经营,该娱乐城债权债务应由邹建雄个人承担。原告杜轩杰向该娱乐城供应蔬菜等,称其拖欠货款共计97003元证据充分,邹建雄应清偿上述债务,另原告杜轩杰要求西安人民大厦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邹建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轩杰货款97003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杜轩杰要求西安人民大厦美食娱乐城、西安人民大厦清偿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800元(含西安大唐美食娱乐城交纳上诉费4400元)由邹建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庆忠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