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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绍经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2-04-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松孙与周雅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孙,周雅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绍经初字第228号原告谢松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光华,绍兴县柯桥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雅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鹏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松孙为与被告周雅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12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震兴独任审判,于200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松孙的委托代理人陶光华,被告周雅定的委托代理人王鹏权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王良衔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松孙诉称,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于1997年5月25日向原告购9吋香木扇坯料40000把,价格0.54元/把,8吋香木扇坯料20000把,价格0.43元/把,共计款30,200元,未约定付款期限。后该厂在2000年8月21日已付货款1,935元,余款28,265元未付。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于2000年8月注销,被告以其家庭财产投资成立绍兴县王星记扇厂,在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时,其承诺原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的债权、债务由新投资人负责,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265元。被告周雅定辩称,本案讼争的买卖关系不是发生在原告与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之间,而是原告与绍兴伊利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之间,故被告不应承担该债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王良衔原系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与绍兴伊利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两企业的生产供应科副科长。1997年5月25日,其以该两企业的名义向原告购扇坯,其中9吋香木扇坯料40000把,8吋香木扇坯料20000把,王良衔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2000年8月21日,王良衔将1,935元货款交与原告并在原收条上注明9吋香木扇坯料价格为0.54元/把,8吋香木扇坯料价格为0.43元/把。因原告未收到其余货款28,265元,故成纠纷。另查明,绍兴伊利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系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两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场地、资产均不可分,2000年8月3日,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资产转让时,该转让资产也包含了绍兴伊利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资产。2000年11月28日,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2001年2月25日,被告作为新投资人申请设立绍兴县王星记扇厂,在设立登记申请表上,被告承诺“原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的债权、债务由新投资人负责”。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所证明:1、王良衔出具的收条一份及其当庭作证和本院对李德顺所作的调查笔录可证明买卖关系的情况;2、王良衔当庭所作的证言、本院依法对李德顺作的调查笔录、两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及2000年8月3日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可证明两企业之间的关系;3、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可证明该厂的注销情况4、绍兴县王星记扇厂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可证明被告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本院认为,王良衔系原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及绍兴伊利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供应科副科长,其为履行职责而向原告购买扇坯系职务行为,应视为原告与企业发生购销关系。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与绍兴伊利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虽在形式上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生产经营、人员、场地、资产均不可分,因而两者的债务也必然不可分。因此,本案涉讼的债务可以视为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所负。因购销双方对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现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已注销,被告承诺该厂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承担),未与法律相悖,且原告也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按约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涉讼的购销关系不是发生在原告与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之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雅定应支付给原告谢松孙货款人民币28,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伟阳审 判 员  山月康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