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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利伟与姚玉德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伟,姚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伟,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姚玉德,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杨利伟与姚玉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利伟于200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杨利伟于2002年4月15日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对其未受偿的3万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