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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华与被告朱桂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秦某,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55年6月19日出��,汉族。原告秦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发现两人性格及生活习惯上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现要求离婚。被告朱某某辩称,与原告结婚后感情非常好,后由于家庭琐事及原告有外遇而争吵,现可以原谅原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元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发生矛盾,原告于2002年3月18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虽为经济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珍惜已往的夫妻感情,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生活,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