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艾华与被告武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华,武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艾华,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喜军,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艾华与被告武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喜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华诉称,被告欠其3000元一直未还,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武喜军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艾华与被告武喜军系同事关系,2000年11月16日被告武喜军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艾华与被告武喜军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武喜军借原告艾华3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武喜军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喜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原告偿还欠款300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0元(含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武喜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宁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巨 艳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