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2-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生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改造低洼棚户区和危旧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生,西安市新城区改造低洼棚户区和危旧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天生,男,194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改造低洼棚户区和危旧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尚勤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鲍嘉斌,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翟选民,男,该单位维护管理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生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改造低洼棚户区和危旧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生于200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