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玉荣与西安市雁塔节能灯厂、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荣,西安市雁塔节能灯厂,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荣,1950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西安市关山机械厂干部(退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节能灯厂,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荣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节能灯厂、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借款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的(2001)西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4月1日立案,现权利人孙玉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孙玉荣与西安市雁塔节能灯厂、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借款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