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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江某要求宣告人江亚林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江亚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池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江某,男,生于2001年1月8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江义伦,男,生于1950年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昭宁,岳池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亚林,女,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申请人江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江亚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某诉称,申请人之父林德全于2001年死亡,其母江亚林于2002年8月外出务工后便一直未回家,亦未与家人联系,现不知其下落。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江亚林,女,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系申请人江某之母。申请人江某之父林德全于2001年5月死亡,被申请人江亚林于2008年外出后便一直无音讯,不知其下落。2002年1月9日申请人江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江亚林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9日在《民主与法治时报》上发出寻找江亚林失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江亚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亚林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法定的宣告失踪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江亚林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金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