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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2-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霞与被告孙引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某某(王某),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甲,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对自己经常打骂,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长期居住娘家不回家,就是回家也与其母争吵,认为夫妻已无感情可言,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2日21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28日生一男孩孙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未能恰当处理好家庭关系,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唯对子女抚养产生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子女抚养应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考虑,由被告抚养为宜,财产分割应尊重原、被告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2、男孩孙某乙随孙某甲生活,抚育费自理。3、位于联志村24号财产:被子三床、床单两条、被罩两个、毛巾被一条、美的风扇一台、钟表一个、衣架一个、盆架一个归王某某所有;剩余财产归孙某甲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