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0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鑫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226号原告西安鑫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鑫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由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DXX**解放牌面包车一辆依法扣押,并作了拍卖处理。该车由周保莲(女士)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百货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陕ADXX**解放面包车过户至周保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00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