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诉泰兴市泰仪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兴市泰仪恒泰印刷版材厂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陕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诉被告泰兴市泰仪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泰兴市泰仪恒泰印刷版材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印刷物资总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兴市泰仪恒泰印刷版材厂表示,该厂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无锡市蓝棠印刷器材经营部、无锡市蓝棠商行,并已胜诉(见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1)崇经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愿以该胜诉债权代被执行人泰兴市泰仪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泰兴市泰仪恒泰印刷版材厂对无锡市蓝棠印刷器材经营部、无锡市蓝棠商行(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01)崇经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执行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