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2-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鹏程油脂有限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07号原告西安华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鹏程油脂有限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案,本院(2002)新经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鹏程油脂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西安华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鹏程油脂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徐晓鹏名下陕ABXX**桑塔纳轿车一辆。执行员 胡九红二00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