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02-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一案,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工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陕AXXX**丰田旅行车一辆。执行员 胡九红二00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