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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经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02-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销售中心与被告数码测绘、中野在线、百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西凤酒厂西安销售中心,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新经初字第909号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西安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销售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锁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平,男,该单位干部。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测绘),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宋理,董事长。被告陕西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野在线),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号国贸商厦后20层。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雅娟、黎平,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隆超市),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郭长喜,经理。原告销售中心与被告数码测绘、中野在线、百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销售中心委托代理人孙海平,被告中野在线委托代理人樊雅娟、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数码测绘、百隆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销售中心诉称,原告与被告百隆超市有长期的业务关系,百隆超市共欠原告货款27474.46元至今未付,被告百隆超市系被告数码测绘、中野在线共同投资成立,现百隆超市已被撤销,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百隆超市清偿欠款27474.46元及滞纳金4500元(自1999年9月30日至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另要求判令被告数码测绘及中野在线对百隆超市进行清算并承担清算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数码测绘未答辩。被告中野在线辩称,被告百隆超市系独立法人,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不能在同一案中同时主张债务和清算。被告百隆超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销售中心与被告百隆超市有长期的业务关系,由原告向百隆超市供应“西凤酒”系列产品。1999年11月3日,百隆超市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写明百隆超市共欠原告货款27474.46元,后百隆超市一直未将该款给付原告。另查明,百隆超市系由陕西百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野原料连锁零售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二投资人的投资均已到位,后陕西百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野原料连锁零售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百隆超市自1998年起停止经营至今,被告煤航数码、中野在线未对被告百隆超市进行清算。以上事实,有证明、工商档案、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销售中心与被告百隆超市之间的买卖欠款属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百隆超市自1998年停止经营至今,已经歇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作为清算主体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被告数码测绘、中野中线作为被告百隆超市的股东,在百隆超市歇业后,有义务对百隆超市进行及时清算,以避免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给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省西凤酒厂西安销售中心货款27474.46元及利息(自1999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被告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以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小卫审 判 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