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2-03-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吕军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吕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立明,男。被告吕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明与被告吕军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给村义务而于200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立明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