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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2-03-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吕军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吕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阿民初字第27号 原告,王立明,男。 被告,吕军,男。 本院在审理王立明诉吕军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明于200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吕军给付所欠劳动报酬84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王立明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吕军给付所欠原告王立明的劳动报酬840元,于2002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