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2-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邝某,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邝衷,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邝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晓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及委托代理人邝衷、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某诉称,被告对自己及孩子漠不关心,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且被告好逸恶劳,性情古怪,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乔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尚好,且自己一直在努力改变,力图对家庭及孩子多尽一些义务,并愿意改正不足,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12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1999年6月28日生育女孩乔某。后因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01年夏搬出另住至今,并于2001年8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于2002年3月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共同组建美好家庭。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明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间出现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间应以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来组建美好家庭,在出现矛盾及问题时双方更应加强沟通,不宜意气用事,现被告愿意改正不足,愿意争取夫妻关系和好,原告也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邝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邝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