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2-03-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盛子琪与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盛子琪,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俊,居民。原告盛子琪诉被告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褚在倩独任审判,于200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方及被告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百分之一,借期半年,但至今仅支付10000元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举证:被告王文俊于2000年3月6日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已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被告举证:原告盛子琪于2000年12月21日出具的收条1份。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00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一,即1分头计息,借期半年。但被告仅在2000年12月21日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9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对欠款及利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俊应归还原告盛子琪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第15日付至原告处。本案受理费371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47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付至原告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