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2-03-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夏建荣与倪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夏建荣。委托代理人李春芳(特别授权),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称心。原告夏建荣诉被告倪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建强独任审判,于200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建荣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称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倪称心于2000年11月1日向其借款2000元,约定到2000年12月底归还1000元,余额到2001年春节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归还200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已归还200元及借、还款时间等事实。被告倪称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当庭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应予采信,并确认下列事实:2000年11月1日,被告倪称心向原告夏建荣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2000年12月底还1000元,余额至2001年春节前还清。但被告只于2001年初归还2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倪称心欠原告夏建荣1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应负还款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称心欠原告夏建荣借款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8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卫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