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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2-03-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蒋文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一区。法定代表人蒋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福香,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公司九分公司被盗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22295451,金额为伍拾万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嘉善县支行营业部处)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第一水电建设公司九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