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2-03-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号原告杨某,妇,村民。被告顾某甲,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五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甲因犯强奸罪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不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被告犯罪被判刑10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现有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在给法院的来信中表示,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顾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3月6日被告顾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原告以被告服刑期限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的书信,(2001)善刑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因被告犯罪且又服刑期限长,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顾某乙,现年4虚岁,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在服刑期间由其父母代管,由原告贴补儿子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80元,至儿子18周岁止(每年的6月、12月各给付一次,款付至被告住处地)。三、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庄 育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