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2-03-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汤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汤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阿民初字第23号 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高全善,主任。 被告汤淑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汤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全善于200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1元,其他诉讼费613元,合计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康 秀 琴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