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02号
裁判日期: 2002-03-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继海、张世婷与阿克塞县建设乡企业公司、盛德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海,张世婷,阿克塞县建设乡企业公司,盛德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02号原告张继海,男。原告张世婷,男。被告阿克塞县建设乡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彬,董事长。被告盛德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海、张世婷与被告阿克塞县建设乡企业公司、盛德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海、张世婷因先要仲裁而于200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先要仲裁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海、张世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l043元,其他诉讼费1304元,合计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张继海、张世婷负担。审判长 段 晓 明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哈 再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