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西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2-03-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上海增明服饰有限公司与周平伟、张纶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善西民初字第153号本院2001年12月4日对原告上海增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伟、张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1)善西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四部分即判决结果所写明的法律条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三项及第四十条第一款。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洪 亮代理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