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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杭西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02-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秦犁、男、、、、杭州市紫金小区13-2-302与陈旭燕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犁,陈旭燕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杭西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秦犁,男,杭州市紫金小区13-2-30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旭燕。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告秦犁;被告陈旭燕(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犁,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旭燕,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f0YUANGAO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旭燕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黄 倩审判员 黄 倩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