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02-03-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樵菊凤与被告赫桂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某某,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樵某某,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赫某某,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果品批发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樵某某与被告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00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段红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