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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02-03-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樵菊凤与被告赫桂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某某,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樵某某,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赫某某,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果品批发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樵某某与被告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00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段红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