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即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元帅与青岛市宏兴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帅,青岛市宏兴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帅。被执行人青岛市宏兴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炳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帅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宏兴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1)第7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承强审判员  毕元智审判员  王 利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相鹏 来源: